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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使得承揽人免责

来源:豆荷情感
第1种观点: 哪些情形下可以使得承揽人免责: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在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情况下,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验收发现不符合约定时,有义务通知定作人,如果定作人收到通知后不同意更换原材料,则承揽人对于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工作成果瑕疵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能危及国家、集体、第三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的,承揽人应当拒绝加工。2、图纸由定作人提供在定作人提供图纸或技术要求的情况下,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如果定作人不同意改变工作要求,那么因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而导致工作成果不合格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能危及国家、集体、第三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的,承揽人应当拒绝加工。3、双方有特殊约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承揽人不承担质量责任。如约定定作人未按正常使用方法使用工作成果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揽人不承担责任。但双方‘的特殊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免责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民事义务免责;2、因正当防卫造成的民事损害不承担责任;3、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承运人有以下四种免责情形:1、不可抗力。2、货物的自然属性。3、货物自身的合理损耗。4、由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上述四种情形是在承运人能力之外,在承运人尽了妥善保管之义务后造成的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三)“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四)“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五)“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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