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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哪个派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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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人民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机关执行。人民可以协助机关执行。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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