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包括患有严重疾病、妇女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需要、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未办结的情况。
法律分析
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监视。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拓展延伸
居住监控责任的界定与分配
在居住监控责任的界定与分配方面,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法律规定和相关法规的要求。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居住监控责任可能由不同的机构或个人承担。一般情况下,居住监控责任可能由执法部门、社区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监控服务机构来负责。在具体分配责任时,需要考虑居住监控的目的、范围和方式,以及相关隐私保护的法律要求。同时,还需要考虑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监控数据的存储和处理等方面的问题。最终的目标是确保居住监控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居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结语
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监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这一措施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需要,以及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在居住监控责任的分配中,需要考虑法律规定、隐私保护和监控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等问题,以确保居住监控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居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五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二条 各级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