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人民或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法律依据: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