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院领养小孩,需要以下手续: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申请书;
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说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③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④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收养孤儿提供如下材料:
1、送养人、孤儿、收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收养公告。即孤儿收养登记前必须进行公告;
3、收养协议;
4、收养孤儿提供的其他材料。
抱养孤儿的法律程序通常涉及一系列步骤和手续:
首先,需要联系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表达意愿并进行初步申请。接下来,将被要求填写抱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个人资料和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婚姻证明等。机构将进行背景调查和家庭访问,以确保具备适合抱养孤儿的条件和环境。在通过初步审核后,可能需要参加培训课程,以了解抱养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最后,接受法庭审查,法官将根据申请和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抱养申请。
综上所述:具体手续和材料要求因地区而异。抱养孤儿需要通过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核、家庭访问和法庭审查等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