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机关报案或举报。
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共青团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这些组织和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机关报案或举报。
意见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类型及常见特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等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并规定发现“疑似”情形的也要报告。机关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
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依法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对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 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九条 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机关、人民应当加强办案中的协商、沟通与配合。
机关、人民依法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