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不是不用还钱。
当事人被人民列为失信人员的,只是对当事人的信用进行惩戒,并不是消除当事人的还钱义务,当事人还是必须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当事人被列为失信人员的,在生活中会受到信用惩戒,并且人民也会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积极查询当事人的财产,查到当事人有财产的,人民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强行让当事人还钱,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后,人民会在三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将当事人从失信人员中进行除名。当事人一直没有财产的,人民会裁定终结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也会在三日内删除当事人的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